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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十二年度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
Post Update by 編輯 on 2023-07-24 15:46:05
一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漁船漁業人裝設船舶攝錄
  影系統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一套船舶攝錄影系統:包含主機、攝影鏡頭、不斷電系統(UPS
   及螢幕等設備。
(二)小型鮪延繩釣漁船:係指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
   。
(三)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:係指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。

三、補助對象:購買並裝設一套符合規定之船舶攝錄影系統,並領有有效
 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之遠洋漁船漁業人。

四、船舶攝錄影系統應符合下列規格及安裝要求規定:
(一)主機:
  1、支援類比訊號傳輸或同時支援類比訊號與網路或數位訊號傳輸。
  2、小型鮪延繩釣漁船、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、鰹鮪圍網漁船至少可
    支援八支鏡頭;魷釣漁船及秋刀魚漁船至少可支援九支鏡頭。
  3、影像壓縮格式H.265以上。
  4、錄影解析度達二百萬像素。
  5、錄影張數可支援每秒十五張(幀)以上。
  6、操作介面必須有繁體中文選項。
  7、魷釣漁船及秋刀魚漁船與鰹鮪圍網漁船硬碟總容量應足以支援半
    年以上錄影時間檔案儲存(內建硬碟總容量魷釣漁船及秋刀魚漁
    船至少二十TB、鰹鮪圍網漁船至少十六TB);小型鮪延繩釣漁船
    、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硬碟總容量足以支援一年以上錄影時間檔
    案儲存(內建硬碟總容量小型鮪延繩釣漁船至少二十四TB、中大
    型鮪延繩釣漁船至少三十二TB)。
  8、主機內建多顆硬碟時,須採單硬碟輪流儲存模式。
  9、硬碟須能獨立外接Microsoft Windows作業系統電腦並讀取檔案、
    撥放及匯出影片檔。
(二)攝影鏡頭:
  1、具夜視功能。
  2、防水等級IP66以上。
  3、錄影解析度達二百萬像素。
  4、錄影張數至少可支援每秒十五張(幀)。
(三)主機錄影功能設定要求如下:
  1、影像壓縮格式至少H.265
  2、錄影解析度至少二百萬像素。
  3、錄影張數至少每秒十五張(幀)。
  4、錄影影像畫質(圖像品質)至少設定「中等」或「一般」以上。
(四)安裝船舶攝錄影系統,鏡頭前不可有遮蔽物,安裝角度需可清楚拍
   攝該空間人員活動狀態。各類遠洋漁船鏡頭使用數量及裝設示意圖
   說明如附件一至附件四。
(五)不斷電系統(UPS)及船舶攝錄影系統螢幕連接線路須與主機穩固
   連結不易鬆脫。
(六)船舶攝錄影系統安裝及系統設定皆需由施工廠商之專業人員執行。

五、補助金額:每艘漁船補助裝設一套船舶攝錄影系統費用(含安裝費用
  ),依發票或收據金額補助,小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補助新臺幣(以
  下同)十三萬元,中大型鮪延繩釣漁船、鰹鮪圍網漁船、魷釣漁船及
  秋刀魚漁船最高補助十五萬元。一百十二年度補助裝設之船舶攝錄影
  系統以二百九十套為上限,依申請日期排序。

六、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申請人,應於中華民國(以下同)一百十二年十二
  月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(如附件五),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財團法人中
  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對外漁協)提出申請:
(一)船舶攝錄影系統主機及鏡頭設備符合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
   證明文件(內容須包含船舶攝錄影系統設備原廠所附機器序號)。
(二)船舶攝錄影系統發票或收據正本(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之後
   內開立)。
(三)船舶攝錄影系統各項設備之外觀及機器序號照片、裝設鏡頭現場照
   片(應清楚顯示設備位於該船之相對位置)。
(四)從主機下載船舶攝錄影系統攝錄影像資料,並符合下列規定:
  1、每支鏡頭之錄影檔案皆需下載。
  2、前目之檔案錄影時間長度至少一分鐘以上。
  3、第一目檔案儲存格式為AVIMP4
(五)船舶攝錄影系統錄影功能設定應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規定,拍攝主機
   操作介面畫面之照片應清楚顯示下列項目:
  1、存檔硬碟總容量。
  2、影像壓縮格式。
  3、錄影解析度(像素)。
  4、每秒錄影張數(幀)。
  5、錄影影像畫質(圖像品質)設定值。
(六)匯款帳號資料(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,且帳號應清晰可
   見)。

七、對外漁協受理前點申請案件,得派員至現場查核,並每月彙整前一個
  月之合格及不合格名單送本會核定。經本會核定後,將補助款一次撥
  付合格申請人。

八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;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
  之,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:
(一)漁船曾獲政府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。
(二)申請時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或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。
(三)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、申請方式,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,經限期
   命補正而未補正。
(四)裝設之船舶攝錄影系統不符合第四點規格或安裝要求。
(五)違反第九點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抽查,或經抽查不符規定,逾
   期未改正。
(六)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。

九、申請人接受補助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後,應於每次出海作業時使用船
  舶攝錄影系統詳實記錄海上作業情形,並配合本會派員抽查船舶攝錄
  影系統使用狀況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經抽查有未使用船舶攝錄
  影系統記錄海上作業情形者,應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者,本會得依
  第八點規定辦理。

十、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,如有不實
  ,應負相關責任。

十一、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,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
   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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